当前页面: 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详情
福州市发改委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1656921215822.png

各县(市)区发改局、民政局、福州市自来水公司、国网福州供电公司、各燃气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原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服【2016】345号)、中共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榕委发〔2017〕14号)、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 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榕政棕〔2014〕215号)等文件精神,现对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各县(市)区民政局确认或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护理等服务的机构。包含养老机构、老年公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


二、价格参照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按《福州市物 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榕价商【2011】38 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

1.用水价格: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价格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自来水价格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合表价格执行,未制定合表价格的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2.用电价格: 养老服务机构用电价格按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居民生活合表用户电价执行。

3.用气价格: 养老服务机构用气价格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气第 一阶梯和第二阶梯的平均水平执行。


三、价格政策落实

养老服务机构凭各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确认函,到电、水、 气经营单位办理上述相关价格标准调整事宜。养老服务机构不再 从事养老服务业务,应及时主动到相关经营企业调整价格。

对已具备用电、用水、用气独立计量装置的养老服务机构,

水、电、气经营单位不得无故推诿或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对未实现一户一表但具备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条件的养老服务 机构,水、电、气经营单位应主动协调其申请单独安装分表,实现直接供水、供电、供气。

确因客观条件不具备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条件的养老服务机 构,水、电、气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协议的方式,将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四、建立年度信息共享机制

各县(市)区民政局每年1月30日前审核上报截至上年度12 月31日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和变更信息,由市民政局汇总后在 民政网站上公示,并抄送市发改委。


五、违价投诉

若发现违反上述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政策的 可拨打市场监管局12358价格举报热线进行投诉。


附件: 

1、养老服务机构确认函(范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