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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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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厦门、莆田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拓展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居家安养意愿,经研究,决定在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巩固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性地位,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的原则,遴选一批有参与试点工作意愿的、服务能力强的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服务机构,将养老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居室、老年人床边,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通过试点探索,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家庭养老床位“福建模式”,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试点规模

  全省首批试点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1000张。其中:福州市不少于400张,厦门市、莆田市分别不少于300张。


三、试点期限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

  四、建设要求

  (一)功能定位。通过对老年人的居室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在老年人家中设置具备机构服务功能的养老床位,并根据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依托专业化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以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为主。

  (三)服务机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专业化机构或养老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遴选确定,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设有24小时值班室,并能24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

  2.拥有可提供上门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康复师、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以满足上门服务要求、达到服务质量为原则,合理配备服务人员

  3.建有能够满足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管理以及相关功能的信息化系统,并能按照规定与当地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4.近两年内未被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四)床位建设。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采用“地方财政支持、民政部门指导、服务机构实施”方式,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智能化改造,配备必需的老年用品,并达到《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智能化改造指导清单》(见附件1)标准和要求:

  1.对老年人居住环境的卫生间、浴室、卧室、客厅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改造,配置必要的设施器具,满足老人居家生活和上门护理服务需求。

  2.安装紧急呼叫设备,能通过互联网、物联网与所在地养老服务平台和提供服务的照护机构实现呼叫应答、预警处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在收到呼叫、预警15分钟内到达老年人家中,妥善进行情况处置。

  3.鼓励通过智能床、智能床垫、智能穿戴等设施设备远程监测老年人生命健康体征数据,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并能基于数据收集分析,实现不少于1项的预警提示功能。

  4.县级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已建成的家庭养老床位进行合格性验收。

  5.安装的适老化和智能化设施设备要提供不少于18个月的质保期并负责维保。


  五、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

  按照《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规范(试行)》(见附件2),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个人护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定期巡访等专业服务。

  1.服务内容分为基础服务项目(33项)和自选服务项目(35项)两类。其中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服务项目不少于15项,自选服务项目由服务机构和签约老年人或其亲属协商确定。

  2.服务机构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其中医护上门服务每月不少于2次),服务信息应在当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有详细记录。

  3.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

  (二)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在家庭中享受专业照护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属地民政部门公布的服务机构申请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原则上应向就近的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需求评估。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精神状态等因素,制订专业化、个性化的家庭照护方案,并建立服务档案。

  3.签订协议。服务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原则上一家服务机构承接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30张。

  4.缴纳费用。服务对象应按照服务协议规定,按期缴纳照护服务费用。家庭养老床位不得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收费根据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等因素采取市场定价,由服务机构自主确定,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服务终止

  1.家庭养老床位出现以下情况视为服务终止:一是签约服务对象因住院、变更居住地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根据协议约定或经协商一致解除服务协议;二是签约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三是签约服务对象去世;四是其他妨碍服务持续开展的情形。  

  2.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代理人可重新选定服务机构,属地民政部门应积极提供帮助。


  六、扶持政策

  (一)经县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床位,可享受当地养老机构责任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补贴。

  (二)省级财政在安排养老事业发展有关资金时,将对试点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三)试点地区要学习借鉴全国其他城市经验做法,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制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支持本地区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

  (四)福州市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养老床位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衔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畴。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试点地区要站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家庭养老床位作为丰富居家养老服务内涵、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抓手,积极稳妥推进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试点地区要加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管和考核验收,根据养老服务监管要求,研究制定家庭养老床位管理办法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7月30日前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同时每季度上报一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将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家庭养老床位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三)广泛宣传发动。试点地区要加强家庭养老床位相关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与试点工作,大力扶持服务机构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化的家庭照护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安养需求。

其他有意愿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的市、县(区)可自行组织实施。

 

附件:

  1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智能化改造指导清单.docx

  2家庭养老床位基本服务规范(试行).docx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